家庭因服刑事件不僅經驗到家庭成員的分離(dismemberment),有的家庭更面臨解組(disorganization)的危機。民國85年法院判決離婚案件中,原因是徒刑的共有628位,高居第二(僅次於遺棄),其中多由女方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997:13)。但大多數的受刑人家庭是處在分而未離的狀態,其家庭如何維持運作及使其運轉的機制為何,在國內一直缺乏有系統的探索與關注。受刑人終會歸回家庭,但其與家庭團圓未必是重建,如果不能正視在服刑過程中其家庭關係的變化,歷史重演可能就是下個分離的開始。本研究企圖解構影響受刑人夫妻關係的機制,以便發展出有關受刑人夫妻關係的充權(empower)政策和方案,以減緩再犯的機率。因此,本研究欲探討的問題如下:受刑人夫妻生活在兩個不同的世界,夫妻關係(角色與情感)有何改變?影響受刑人夫妻關係的機制為何?從性別的角度來看有什麼意義?本研究採質的研究,以初犯、家有未滿18歲子女、保持規律接見的家庭為樣本必要條件,並配合暴力犯、貪污犯、煙毒犯的犯罪類型和不同服刑階段,六探索受刑人夫妻關係之變化。深入訪談為本研究主要的蒐集資料的方法,資料的整理與分析是先將資料依夫妻角色縣係、互動狀況與內心世界等分類,歸納出相似或相異的特徵,進行個案內/間的比較分析,形成概念,最後透過概念間的組織與理論化,構成本研究之論述。本研究發現家庭角色因為男性家長入獄,多轉移至女性配偶身上,並造成家庭內部的失衡,揭露女性承擔丈夫犯罪所造成的家庭傷害的社會邏輯;而夫妻互動在形式與報喜不報憂的原則下,其情感也漸行漸遠。女性雖身兼多職、充滿期待又怕受傷的心理下,未選擇離開受剝削的處境,主要是由於以孩子為中心的家庭意識型態,且女性在法律爭取子女監護權處於弱勢及經濟現實下,女性也「不能」離開。而男性家長在獄中因其角色「失能」、「失權」與「失職」,心中充滿虧欠與內咎,也危及男性自信。在自由刑的意義下,如何恢復受刑人之家庭角色,是亟待改變之處。在研究建議的部份,筆者透過制度上的反省,倡導監獄行刑法及更生保護法應將受刑人家庭的福址納入考量。並在內政部、法務部設立受刑人家庭服務部,由地區基層屬單位來統整全國受芹人家庭服務事宜,並為受刑人家庭權利與福祇進行倡導。更應提供誘因,催化與輔導民間專為受刑人家庭服務之公益團體的成立,來滿足受刑人家庭之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