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此次專利法修法中新增了「最後通知」制度,規定申請人在收到最後通知後的修正僅限於特定的幾種態樣。本制度設計原意是希望避兔專利審查過程中已投入審查資源的浪費,達到加快專利申請審結的目的,並適切給與申請人最後修正之機會。然而在「最後通知」核發要件未臻明確情況下,若對申請人修正申請專利範團作了嚴格的限制,可能造成對申請人權益有不利影響的疑慮。本文擬藉由與各國審查程序之相關立法例的比較分析,探討我國最後通知制度在實際操作上可能產生的影響與引發的相關問題。然後透過我國新專利法及審查基準草案中對於最後通知的相關規定與說明的分析,期望提出最後通知制度之未來走向,使相關審查制度更加完善,以期達成此制度設計的初衷,讓專利專賣機關與申請人均能獲益的雙贏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