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第一百五十三條復明定,……,明確揭示國家負有保障農民生存及提昇其生活水準之義務。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即屬上開憲法所稱保護農民之法律,其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生存權利。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臺四九內字第七二二六號令及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七十三臺內地字第二六六七七九號函,……,以固定不變之金額標準,推計承租人之生活費用,而未斟酌承租人家庭生活之具體情形及實際所生之困窘狀況,難謂切近實際,有失合理,與憲法保護農民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