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最早在德意志各邦出現者,為1863年的巴登邦。此後,在德意志境內對是否採法國式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分離,或者採英國式的一元司法制度爭論多時,最後是前者獲得採用。但境內仍分為兩派,普魯士派與西南德意志派:普邦之制偏重於以行政爭訟維持法規的正確適用,西南各邦則較注重個人權利保障。德國各邦在19世紀結束前,大抵都設置了行政法院,至於全國性有一般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則遲至1961年才成立。 奧國的發展與前述不同,1975年設立全國唯一一所行政法院,各邦則未設行政法院,但在1925年行政程序法公布之後,提起行政訴訟須用盡二級制的行政程序之裁決。與戰前日本及1999年7月以前我國的爭訟制度(兩級訴訟及一級行政法院)結構上頗為類似。惟奧國行政法院之外,各邦及聯邦又成立許多裁決委員會,並可作為爭訟的終審機關。自1895年以來,「行政法院法」雖經各次修改,但奧國行政訴訟的幾項特徵直到1988年沒有改變:一、行政法院有概括的裁判權;二、行政法院由職業法官組成;三、行政訴訟提起前應用盡行政內部的救濟;四、行政法院只審查個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包括裁量行為;五、法規的違法或違憲,行政法院不能自行判斷而屬於憲法法院。奧國之制,行政裁決機關既可作為終審,對若干的行政罰事務,尚可科予自由刑(拘留、禁足),深受詬病。1988年遂成立幾所獨立的行政庭,管轄行政罰事件,但仍不為各方滿意,於是有目前的改革。 2012年6月修憲,將行政法院改為二級制,聯邦設最高行政法院作為終審。每一邦設一所行政法院,首都維也納則設聯邦行政法院管轄聯邦直接行政之訴訟事件。兩者均為第一審,此外將聯邦及各邦所設之行政裁決委員會,悉加廢止。此項改革預定2014年完成。因為審級重大變更,其他相關事項當然也大舉改革,在正文中都有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