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草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時,以美國1972 年通過「教育修正案第九條」(Education Amendment Act of Title IX)以及爭取資源促進性別平等教育落實為目標的「女性平等教育法」(Women’s Educational Equity Act)作為參考對象,希望能同時參考此兩法案中關於禁止教育中的性別歧視與發展各種性別平等教育的教育模式為立法宗旨,兼顧「性別歧視」與「鼓勵平權多元」兩大原則,並且也考慮納入「積極差別待遇」的精神( 謝小芩,2001, 頁9-12; 潘慧玲,2003,頁91)。因此,2004 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在第一條及第二條即說明該法之目的為「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以及「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