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憲法上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可分成:信仰自由、崇拜自由與政教分離。後二者的保障程度究應多大,實為一爭議問題。本文參酌美國法制認為:崇拜自由乃信仰自由之外部行為表現,二者密不可分,政府不可任意限制,崇拜自由的真正意涵便在實際案例中,不斷地界定其範圍,以及何謂適當的限制。政府用以限制人民宗教活動之法律或規制,必是為了確保特定明確的政府利益,所採取的手段必須是針對該特定公共利益所「必要」,且「事前檢查」的措施絕對非憲法所許。政教分離的判準(Lemon Test)為:法律制定需基於世俗目的、其效果非提升或禁止宗教、政府必須避免過度涉及宗教。綜觀台灣社會,以上述論點審視,本文認為對宗教之任何規範,等同對宗教進行干涉,非可率爾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