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國民對生活品質的要求不斷的提高,產業發達卻也造成環境污染,使企業經營與經營環境之共存產生衝突,引發社會大眾的反商情結。政府為謀社會福祉,制定環境保護法,以達成跨世代倫理責任,利用消費者保護法維護消費者權益,以達成消費者倫理,規範勞動基準法p 以維繫職業倫理;透過公平交易法監督企業的交易行為,以符合競爭倫理。社會大原則發起環保運動、消費者運動和勞工運動,以求滿足提升生活品質,使企業、政府和社會大眾的三角互動關保日趨複雜。本文從探討企業倫理氣候、倫理行為、企業社會績效的關係著手,期能提供企業界履行社會責任時,能夠配合其經營特性P採取適當的互動方式。主要的發現如下:(一)遵守法律和重視關懷倫理氣候程度較高的企業,展現社會正義行為、重視員工權利、履行社會責任、回應社會需求的表現較佳;(二)同時重視正義和權利程度較高的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自應社會需求、重祖社會責任的表現較佳,在經營成長和規模成長的表現亦較佳;(三)重視自主倫理氣候程度較高的企業,在經營成長的表現比較差。因此,企業有需要建立遵守法律和內部規章之倫理氣候,建立完善的經營制度,以利提升企業社會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