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負有於審判期日全程在場之義務,若不履行此項義務,則可能受到拘提或羈押。由此可知,在場義務對刑事被告之行動自由及其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干預甚深,有必要釐清其實質理由為何,以檢視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在批判性地分析德國法學界的研究成果之後,本文主張:保障被告之聽審請求權及實現犯罪預防效果等觀點,無法構成全程在場義務之合理根據,被告原則上享有是否出席審判期日之決定自由,此一自由唯有基於促進真實發現之目的始得加以限制。以此為出發點,未來在立法上應廢除被告於審判期日之全程在場義務,改由法院依個案裁量在場義務之射程,擴大被告缺席判決的可能性,以兼顧被告權利保障與刑事司法之有效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