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為國會所制定的聯邦法規,為了保護發明人而給予一定期問的獨占。讓專利權人經由獨占,而取得對社會公開其發明之報償。專利權人或其授權人在市場上販賣專利產品,因獨占獲取較高的利酒,而實現專利制度所應允的報償。此後不能再對該專利產品的使用、再販賣行使專利權。否則便會兩次獲取利益,不僅對社會大眾不公,也會影響商品交易自由。此一法理在美國稱為專利權耗盡原則(第一次銷售原則)或默示授權原則。因此專利權之耗盡與專利產品的合法銷售相關連。由於專利產品的銷售有各種不同態樣,例如完成品、半成品、附條件、未附條件的銷售等9在不同的銷售態樣中,專利權是否耗盡,常為涉訴當事人爭議所在。本文除探討美國法律中,非完整物品之販賣,是否耗盡完整物品之系統、組合或相關方法之專利權外,並探究判決中經常提及的專利發明的本質特徵一詞之意義。經解析可知專手可發明的本質特徵相當於專利審查上的可分辨特徵,或特別技術特徵。並以此作為連貫專利權耗盡、默示授權與間接侵權概念之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