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近來判決見解,認為自專 利舊法採取「全案准駁原則」,並無准予部分專利權之法律依據,從而倘專利專責機關已依法踐行舉發答辯程序,惟專利權人未依法申請更正,貝IJ基於專利權人仍主張「全案」其有可專利性之程序選擇,即便晶司後發生行政法院 與專利專責機關就專利部分請求項可專利性見解不一致之情形,仍認為專利權人已無更正之 程序及實體利益,無庸將程序發固智慧局再為 審查及賦予專利權人更正之機會。然而,專利 權人之更正利益與專利法制採取「全案准駁原 則JJ 抑或「部分准駁原則J '究有無必然之關聯性?又專利新法既己明文改採「部分准駁原則」,並於1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及作法是否將因修法後而有所轉變?本文將就此等議題進行實質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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