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之Z男明知自己並非原告甲之生父,仍然違反真實而虛偽認領,其效力如何?認領人死亡後,認領無效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應如何解決?又依七十四年修正前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則此虛偽認領可否轉換為收養?Y女與其子甲於X男生前雖有機會,但皆不積極訴請X男解決與甲之間的身分問題,基於身分關係之安定性,認領無效之訴及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應否有提訴期間之限制?因此本問題之爭點如下:
壹、虛偽認領之效力如何?
貳、認領無效訴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應如何解決?
參、虛偽認領可否轉換為收養?
肆、主張認領無效與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應否有提訴期間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