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促參法第四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一條之二所稱之籌辦期間,是否包括最優申請人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設立民間機構辦理登記所需之時間,而得以不計入簽約期間,從而最優申請人並未逾越主辦機關公告通知之簽約期限?換句話說,主辦機關依據促參法規定辦理促參案所公告之簽約期限,若將上述籌辦期間予以算入,然最優申請人因簽約必要所需籌辦設立民間機構之期間,導致最優申請人無法遵循主辦機關公告指定之簽約期間時,是否最優申請人得向主辦機關主張,依據促參法應於簽約期間外給予籌辦期間,從而該籌辦期間既不計入簽約期限,最優申請人並無逾越簽約期間?
貳、進一步延伸的問題是,最優申請人依據促參法第四五條規定籌辦期間之規範意涵合併促參法之相關規定以觀,是否享有特定之法律地位?若有,其內涵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