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甲以乙公司生產之K產品侵害其享有之P專利權為由,聲請法院准予裁定假處分,禁止乙公司使用P專利方法生產K產品,並執該假處分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公司強制執行。法院於該假處分裁定內未記載乙公司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乙公司遂以其生產之K產品使用P-1方法未侵害甲之專利權為由,聲請法院許其供三百萬元為甲擔保後撤銷假處分,甲對該撤銷假處分執行裁定提起抗告。
(案例流程簡圖)甲聲請法院准予假處分裁定禁止乙公司使用其P專利方法用於生產K產品→甲執該假處分裁定聲請執行→乙公司以其生產之K產品係使用P-1方法為由聲請法院裁定准供擔保撤銷假處分→甲對該准供擔保撤銷假處分裁定提起抗告。(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