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女友甲相約出遊,遊畢前往A屋休息,A表示因為疲倦想要小睡片刻。
當A睡著後,甲因無聊而打開A的筆記型電腦,啟動後發現要輸入密碼才能使用。甲想起在A的記事本內,似乎有記載電腦密碼,於是從A常用的背包內,找出記事本,並在最後幾頁發現電腦密碼,輸入後果然吻合,而得自由使用。
甲使用A的電腦上網一段時間後,因為無聊轉而瀏覽A電腦內的資料夾與其中的檔案,發現不少A與其他女性友人的照片與信件檔案。於A睡醒後,甲怒氣沖沖向A逐一詢問這些人與A的關係,A對甲的行為無法忍受,於是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
試問: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