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公立國小教師,於九十六年間取得碩士學位,經任職學校向A縣政府申請改敘薪級。A縣政府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二條所附敘薪標準表,以碩士學位自新臺幣二百四十五元起敘,採計其教師年資十年(八十二至九十一年)提敘十級;復依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第一項,關於在職進修改按新學歷起敘時,不採計進修期間服務成績優良年資之規定。故甲自九十二至九十四年間,帶職進修年資不予採計提敘,核定其本薪為四百三十元。甲不服,認敘薪標準表說明第五點第一項不採計進修期間年資之規定,損害其改敘之權益,有違憲法財產權、平等權與服公職權等保障,且「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非屬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