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一方面對於美國全院法庭之規定與實務運作予以介紹,同時亦針對國內當下各界所關心大法庭之數項議題,提出淺見:第一,大法庭設立主要宗旨,應不限於統一裁判見解。第二,依據美國法經驗,大法庭制度不免必須區別裁判地位。第三,如將大法庭定位在於解決法律見解之歧異,關鍵應在於何一時點從事此一工作。第四,有關大法庭程序之發動,應尊重少數以及其他非承辦法官之意見。第五,大法庭之組成不宜超過十五名法官,同時應隨機抽籤組成。第六,大法庭制度之規範,應考慮究竟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抑或是分別在各訴訟法中。第七,大法庭如被賦予釋憲功能,應思考適當之監督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