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發生醫療糾紛時,病人及醫事人員因進入司法訴訟而曠日費時,減緩六大皆空人力斷層之疑慮,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及病人安全,行政院擬具醫療刑責合理化之醫療法第八二條之一增訂草案外,並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作為配套措施。「草案」之中心架構「醫療調解前置」強調溝通、撫慰、保存證據,及循公正第三者獲得醫學專業知識或諮商意見,甚至可主動查證(即簡易鑑定)。調解前置制度限制輕微,確有助於減少訴源,增進醫病關係之和諧,並減少社會成本浪費,尤其司法資源。從而,刑事訴訟前亦應調解,並增訂調解期間不計入時效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