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誤判最終的救濟方法就是再審,而再審可以糾正錯誤並發現真實,但對於法的安定性卻有所違背,孰先孰後自有疑義。本文即從此出發,探討再審救濟的門檻究竟應該如何才能符合刑事訴訟的精神?條文所示之「新證據」,應具有新規性和明確性,重點即在「新規性」和「明確性」的定義;實務上見解多限縮之,本文用公平正義、無罪推定等觀點,論述實務可能欠缺的理念。另外,再審的裁定對於刑之停止執行應如何判斷,本文除專段論及外,亦解決死刑的「拘禁」定義為何,和死刑行前之拘禁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四三五條第二項。最後,再審屬於誤判之補救制度,誤判應為如何之防止,自應求諸於先行完善的司法體制設計,方屬正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