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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八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對不服所受處分者已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以供救濟,與憲法第十六條尚無牴觸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起訖頁 109-111
關鍵詞 釋字第四一八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正當法律程序聲明異議訴訟權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702 (2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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