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該技術者乃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明確性(definiteness)、揭露充分性(sufficiency of disclosure)或可據以實現性(enablement)、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及侵權案件中之專利有效性的判斷主體。為了統一審查標準,儘量避免審查人員主觀因素的影響,乃設定熟悉該技術者之概念。 判斷專利要件及專利有效性時,熟悉該技術者之定義必須相同。判斷熟悉該技術者的時點,應為優先權日或判斷可專利性之適用法規的其他相關日期。 熟悉該技術者乃一法律擬制之人,具有於相關日期時之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以理解及使用於相關日期時之先前技術,此意指該人具有任其支配之相關領域的普通業者(ordinary practitioner)使用之常規手段及能力,以執行實驗及分析。若欲解決的問題能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則該人亦應具有該其他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 熟悉該技術者可為一人或多人,若為多人時,其中之成員可各具有不同的屬性(attributes),亦即可包含來自不同學養或具有不同資格水準者。熟悉該技術者之學歷或經歷,並無特殊限制要求,惟於生技領域,一般認為須具有較高的水準。 由於熟悉該技術者具有重要的角色,除國際法規基準已作一般性之規範外,對於審查實務中較細緻的問題,三邊局之比較研究及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AIPPI)等國際論壇中亦有持續之深入探討,雖然大多議題已有共識,惟部分問題仍有相當歧見,較具爭議者為該人是否具有創造力,將有待更進一步之討論及調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