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產品由於功能、機能的限制或是已進入產品發展的成熟期,例如:冰箱、洗衣機、鞋底、眼鏡鏡腳、免洗杯蓋等,相同功能的同類產品大都具有固定形態的外觀,這類產品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很難獲准專利,如果申請人可就產品中的某些有特徵的部分設計提出申請,也獲准設計專利之保護,才能鼓勵產業繼續開發產品外觀設計創作;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許多受歡迎的設計創作包含多個設計特徵,例如:iPhone與iPad,如果只有其中一個設計特徵或一部分受到模仿,卻因仿造品並未模仿整體設計,而不構成設計專利侵害。因為現行專利制度無法周延產品設計之保護,產業沒有開發產品外觀設計創作的意願,因此,我國這次專利法修法明文將部分設計納入設計專利保護之範圍,開放部分設計強化設計專利權,藉以周延設計之保護。 Zahn案例是美國開放部分設計保護的指標案例,CCPA在判決中闡明設計專利保護之對象不是物品本身,而是應用於物品之設計。也說明:申請人必須決定所申請設計的保護範圍以及自己評估被侵權的可能性及優勢,而不是由法院判決來決定。還有,應如何在說明書與圖式中界定部分設計所主張之內容,如何解讀部分設計之權利範圍。本文想藉由Zahn案例、美國部分設計相關的審查基準、申請實務以及侵權訴訟,探討部分設計的權利範圍之解讀、解析整體設計與部分設計的申請策略,提供給國內廠商、業務相關單位與專利業界作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