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的設置直接影響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和治理機制。基於學界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或非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股、集體股和外來資本股設置為優先股的理論觀點,通過梳理優先股的特徵和類型、考察農地入股實踐中的利益分配和股權設置,可以發現。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股設置為優先股,會在利益分配、表決權行使、出資比例限制等方面引發諸多理想與實現的矛盾;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股還不宜設置為優先股,但是卻可以授權合作社章程自主決定是否將集體股和外來資本股設置為優先股,並從優先股類型、表決權行使以及累計未支付優先股股息與社員責任的協調等方面進行相謊的制度構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