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平衡遺囑人意願與其近親屬利益、否定歧視婦女的傳統、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保護社會公平等考慮,均有必要找到遺囑自由的"恰當底線"。在域外繼承法中,無論大陸法或英美法傳統的國家和地區,普遍採取措施對遺囑自由進行一定限制 。我國現行《繼承法》卻對遺囑處分無所限制,僅必留份除外。該種過度信賴遺囑人自治的立法,與財產繼承法自身承擔的職責不符。改革開放以來,遺產分配爭議明顯增多,與現行遺囑繼承立法不足有直接關係。我國遺囑繼承立法宜借鑒域外繼承法經驗,對遺囑處分實施適當的限制,引入結婚導致婚前所立遺囑無效、特留份制,限制遺囑處分婚姻居所等,以保護被繼承人近親屬的應得繼承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