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擬討論從新從輕原則於租稅法上是否有所適用,以及評析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的修正。本文首先指出,「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規定,實務見解認為於租稅法上有所適用,作者則指出,必須加以區分為一般租稅法規與租稅刑罰法兩者,前者應有適用,而後者則應是用不溯及既往及從新從輕原則。立基於此,作者評析我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的增訂,立法者雖欲採用從新從輕原則,但是就法條而言,並未能達到此目的。作者提出兩點建議,認為應該藉由修正營業稅法加以著手,並明訂溯及條文,抑或以司法解釋方式,確立租稅罰亦有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