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現行著作權法的基本架構是針對可以影印式媒介體所表現出來的客體而設,並依著作的表現形式來決定具體的保護方式即保護內容,其已不足以因應網際網路上著作權保護的要求。儲存於電腦的「資料」應屬於著作權法第七條的編輯著作的一部份,但多媒體及檢索資料庫是否為著作、屬何種著作,至今學界見解仍分歧不一。此外,對於在網際網路上流通之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是否要加以保護、如何保護亦是一大難題。以重製權為例,重製權的觀念不僅受到數位化科技的挑戰,網際網路把電腦使用從閉鎖式的個人形式帶到開放性的網路形式,也使得電腦軟體有了新的涉及重製權的爭議。且在數位化科技時代,著作權的「授權」及著作權受侵害的「舉證」在實務上均有困難。(本文撰寫於舊法時期,尚未更新內容,敬請注意修正後之新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