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稅法的解釋效力,學說上有兩說,通說認為具有對外效力,此為「間接的法律效力」。從大法官解釋一三七號、二一六號來看,稅法解釋函令在行政救濟上得為法官審判依據。至於解釋函令的效力問題共有兩項,一為生效日期,二為解釋變更的適用問題。關於生效日期共有兩說,本文認為應堅守租稅法律主義精神,並且在導致租稅負擔增加之時,不得溯及,而免違反依法行政原則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關於解釋變更的適用問題,學說上共有三說,大法官釋字二八七號採取折衷說立場,本文則認為原則乃新優於舊為適用,而例外時則比較信賴保護與公益原則來判斷適用何者。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認為稅法解釋必須運用文理、論理等方法解釋,並堅守租稅法律主義範圍,且應發布函令予納稅人周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