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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之機能在於決定適用之程序、是否為訴之變更、追加、合併或反訴以及作為同一事件之判斷標準。關於訴訟標的範圍之劃定,在我國以傳統訴訟標的理論之見解為主流,亦有採新實體法說或訴訟標的相對論者。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在面對請求權競合之問題時顯得左支右絀,於採行新實體法說時,法院所作判決應如何反映在實體法上則頗有爭議。在訴訟標的相對論之觀點下,原告可自由選擇訴訟標的,惟當事人是否有選擇能力,為一重要問題,且該理論亦無法解決傳統訴訟標的理論及新實體法說之問題。本文認為訴訟標的之概念,應按照訴訟標的於各該制度層面所應扮演之角色,以符合其角色定位之方法,確立其應有之概念,不能以單一的、僵化的定義,處理一切有關與訴訟標的有關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