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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610 (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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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一號—經濟部等七部會署發布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限制土木工程技師之執業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並無牴觸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經濟部會同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經濟部等七部會署)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九日以經(八十)工字第一五五二二號等令訂定「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就中對於土木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限制「建築物結構之規劃、設計、研究、分析業務限於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部分,係技師之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劃分土木工程科技師與結構工程科技師之執業範圍,依技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訂,與憲法對人民工作權之保障,尚無牴觸。"
起訖頁
105-109
關鍵詞
各科技師執業範圍
、
土木工程科技師
、
人民工作權
、
建築法第十三條
、
信賴表現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10 (1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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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查封問題之實務研討(中)
該期刊-下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二號—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之施行細則,未違反母法授權意旨,與憲法有關工作權之平等保障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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