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上訴人因瀆職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四訴一四五、一六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四偵三七六、四一、三七五八、四六一、四一一六、五四一九、五九六、四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原判決關於陳永津、吳振豐、黃永東、王臨鎮、吳憲章、廖昌友部分均撤銷。陳永津、吳振豐、王臨鎮、吳憲章、廖昌友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陳永津處有期徒刑伍年;吳振豐、王臨鎮、吳憲章、廖昌友各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黃永東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又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其他上訴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