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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九號—土地法第二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八條係徵收土地之概括規定,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其施行法第四九條比例原則限制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徵收私有土地,給予相當補償,即為達成公用需要手段之一種,而徵收土地之要件及程序,憲法並未規定,係委由法律予以規範,此亦有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可資依據。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比例原則之限制。是上開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九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牴觸。然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法律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前述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各款用語有欠具體明確,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起訖頁 121-122
關鍵詞 土地法第二八條都市計畫法徵收土地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其施行法比例原則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09 (1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八號—占有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不適於設定地上權之耕地者,不得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與憲法第十五條尚無牴觸
該期刊-下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一號—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以前存在之聯合財產,因適用修正前之舊法而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則,有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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