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以買賣房屋坪數短少為例,探討買賣標的物於數量上短少時買受人的請求權基礎。首先就契約上權利而言,本文贊同最高法院見解,肯認當買賣標的物量之短少,足使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所欠缺者,構成民法三四五條所稱物之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次就量之短少是否會構成出賣人的不當得利,最高法院曾分別以「給付目的不達」與「自始一部不能」為由,肯認買受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存在,然本文反對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給付物量之短少所致等價失衡乃係交易目的未獲實現,屬物之瑕疵擔保制度規範範疇而與不當得利立法上所稱「給付目的不達」有別,且若允許買受人得就不當得利請求權與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擇一競合行使,將架空物之瑕疵擔保制度而失其規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