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教唆乙以強暴方法,至使年僅十八歲之丙不能抗拒而強姦丙,於檢察官調查時,丙表示拋棄告訴權,檢察官乃對甲處分不起訴,而對乙則起訴乙以強暴方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丙之父親丁於收到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書後始知上情,隨即對甲提出教唆強姦罪之告訴,於檢察官偵查中,甲、丁達成和解,丁對甲撤回告訴,試問:(一)丙表示拋棄告訴權之效力如何?檢察官可否對甲處分不起訴?(二)檢察官可否對乙起訴其以強暴方法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三)丙之父親丁可否對甲提出告訴?(四)丁對甲撤回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乙被訴之妨害自由罪?法院應如何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