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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199605 (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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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九九號—讀音會意不雅,仍屬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二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六條一項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時,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66.4.19.台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起訖頁
132-132
關鍵詞
姓名權
、
人格權
、
違憲審查
、
釋字第二一六號
、
改名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05 (1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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