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雖然現行法規定重婚者婚姻無效,但仍有發生重婚之情形:前婚配偶之死亡宣告受撤銷、海峽兩岸之重婚、前婚之兩願離婚受撤銷、前婚之離婚判決受再審之廢棄。向來我國之處理方法,除海峽兩岸之重婚外,皆是以後婚雙方是否皆為善意,需雙方皆為善意後婚才會有效且受保護,但可能會造成前後婚皆為有效之雙重婚姻狀態。其實婚姻的本質是共同經營生活,是建立在情感的基礎上,若由此觀點重新檢視,除海峽兩岸之重婚已有兩岸關係條例解決外,其餘三者應就當事人是否善意來解決。若後婚雙方皆為善意,後婚受保護而前婚回復不能;若再婚者惡意,表示其已不願再維持前婚,既然婚姻是雙方共同經營,強制保留也無意義,於此,應維持後婚;再婚者為善意,則應學德國之立法例,讓其有選擇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