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有一筆土地,位於經台北市政府依法劃定之防火區內,依規定,該土地上之建築物如係防火構造者,應自基地後側或側面之境界線退縮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空地,以作為防火間隔。一日,甲擬於該地建造一棟樓高四層、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之樓房,爰檢具相關文件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依其提出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所示,甲不僅未依規定預留防火間隔,且有越界建築之情事,惟工務局於審查時,未予注意,逕而核發執照。於施工中,鄰居乙發現上情,立即以此為由,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甲所取得之建築執照,遭致駁回,乙復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亦遭駁回。試問:乙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甲之建築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