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釐清大法官解釋之效力,可使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更具完備,落實「人權保障」與「客觀法秩序的維持」之目的。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違憲宣告效力上,不少是仿自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違憲但不立即無效」之類型。這多半是基於修法上考量與政治上的妥協而不直接宣告違憲,但是這樣保守的做法似乎顯示大法官無足夠的勇氣挑戰行政或立法機關的權威;此外,大法官會議的表決程序設計容易造成妥協解釋文的情形,也容易產生「違憲但不立即無效」之解釋。本文接受以避免法律真空作為採取此種解釋方式的理由,然而大法官對於是否附加期限、期限多長等問題從未在理由中說明,而此種違憲宣告不但可能模糊了司法權的事後性格,也違背人民的憲法感情。本文尚不根本反對此項解釋類型,但主張釋憲者採取此項結果時,應負高度的說理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