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成文憲法大都包含了國家統治組織與人民基本人權兩部分,而基本人權毋寧才是憲法的核心。就人權之發展而言,可分成國內及國際兩類。一直以來,國內人權之發展是較為蓬勃的,但到了二十世紀,由於國際社會關係變得緊張複雜,再加上個人也逐漸在國際法領域內扮演主體的角色,而不僅是國際法之客體,因此基本人權之保障乃不得不國際化。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人權之發展固然有值得稱許之處,但未臻理想。一直到了聯合國成立後,國際人權之發展乃有重大意義出現。此階段國際人權之形成的重要里程碑,乃是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等之訂定簽署,特別是國際人權公約確認了保障人權乃是國際法上之國家權利及義務,並賦予個人於人權受侵害時得向「特別常設人權委員會」請求救濟之機會。到了一九七0年代以後,「第三代國際人權」也逐漸形成了,關於其主要內容,學界間較有共識者乃有「發展的權利」、「健康而能與生態學調和的環境權」兩者,而前者更是受到關注與議論,最終於一九八六年,聯大更通過了「發展的權利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