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調解為相當傳統的爭端解決方式,有鑑於過度法律化所造成的法律官僚化、法律語言異化及纏訟現象往往無助於實際問題的解決,反而加重了爭端處理之成本,因而近年興起的除法化(delegalization)觀念,乃在借重民間及各該專業領域內的自律機制,強調以非司法化的爭端解決途徑減輕司法化途徑的負載與缺失。調解制度可疏解訟源,減輕法院辦案之負擔,而地方調解制度更可發揮民間習慣的活法功能,惟法院以外調解之機關,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公信力,熟稔法理與人情世故,始得為人民所信服,而樂意於自法院轉移訟爭,方得以周全定爭止紛之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