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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603 (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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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九五號—公懲會再審字第三三五號案例等一概不許對於再審議之議決聲請再審議,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不再援用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懲戒案件之議決,有法定事由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中所謂「懲戒案件之議決」,自應包括再審議之議決在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審字第三三五號案例及其他類此案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對公務員訴訟上之權利為逾越法律規定之限制部分,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起訖頁
99-103
關鍵詞
聲請再審議
、
法律保留原則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
再審之訴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603 (1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
該期刊-下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九六號—公務員懲戒機關應採法院體制,其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應併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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