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從三方面討論我國是否受責任漁業制相關公約之拘束:一、以締約國身分,依海洋法相關規定,我們並非可締約之主體。二、以漁業實體身分執行協定第一條第三項可以解釋為第二項的補充解釋,而是否發生拘束力仍需視漁業實體之意願,因此,若漁業實體願意接受條約內容,仍須透過協議方式為之。在理論上,漁業實體仍得以單方面執行協定的內容,實質上受條約拘束。三、其他方式:若條約內容已成為習慣法,則以習慣法之形式對我國發生拘束力。綜上所述,我國應與形成漁業制條約締約國或相關漁業組織簽訂協定,來實現責任漁業制中各種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