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夫、乙妻為A國國民,婚後設定其婚姻住所在B國。甲、乙因讚賞我國之經濟發展、政治開放及文化素質,準備歸化為我國國民,遂變賣其在A國之所有財產,來我國投資、營業。後來乙沈迷六合彩,並常涉足由男士陪伴坐檯之色情場所,甲亦有意與我國籍女子丙結婚,乃趁與乙共同返回A國探親之機會,在A國法院提起離婚之訴,A國法院依A國之國際私法,適用甲、乙之住所地(B國)之法律,判決甲勝訴確定。A國政府與我國並未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並承認「中共為中國唯一之合法政府,臺灣為中國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惟近年來與我國已廣泛發展務實外交關係,亦未曾表示不承認我國法院之判決。甲如持該A國法院之判決,聲請我國法院予以承認,我國法院不應以A國法院未適用A國法,而適用B國法,或未承認我國為獨立之國家或中國之合法政府,而拒絕承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