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中立法在我國特殊的政經背景下具有「穩定民主化」的功能,其性質上屬於「政治性法案」,容易牽涉人民基本權利,在立法技巧上應注重如何在本土脈絡下使其發揮積極性、並能更大幅度確保人民權利以及消除弊端的功能。其次,在立法考量上,該法主要係為防範公務員受到政治影響而違反行政中立,其最主要的核心在於「事務官」的行政中立所面對的困難與保障程度。至於軍人等特殊公務員之行政中立,本文認為仍應列入本法適用的範圍內,並以專章加以規定之。最後,集會遊行法同樣屬於「政治性法案」,有關行政機關「舉牌警告」之行為,似應與本法立法作相同的考量,方能鞏固民主化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