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下旬,美國國會與白宮兩黨之間的聯邦預算爭執正趨激烈、難以轉圜。而正在進行增修立法中的遊說公開法,終於在幾項立法修正案遭到撤回,以求避免重蹈此一法案去年年底因議事杯葛而胎死腹中的覆轍的情況下,由衆議院以四百二十票對零票一致通過,順利完成美國國會四十九年來首度針對一九四六年所制定的遊說法(以下簡稱舊法)所進行的「一九九五年遊說公開法」(the Lobbying Disclosure Act of 1995)增修法案立法程序(H. R. 2564);由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參議院所通過的該一法案(S. 1060)內容完全相同,所以此一增修法案毋須再經由參議院和衆議院兩院組成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可直接送交總統簽署。而稍早Clinton總統已經聲明將支持此一有助澄清華府政治風氣、恢復美國民衆對公職人員之信心的法案,此法案於十二月十九日乃順利獲得總統之簽署認可,即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成為正式法律。雖然此項增修法律之內容多屬程性質之規定,但有鑒於美國之遊說法制早為評者譏為無從規範絕大部分實際從事遊說活動者,且法律執行效果不彰,再則遊說團體在民主國家之政府運作方面所扮演之角色亦日益顯著,其活動範圍早已超越對立法部門法律制定程序之左右,甚至及於對行政部門進行遊說,其乃無形中深深影響一般納稅大衆之生活,職是之故,規範遊說團體及其從事活動之法律制度興革,自亦值得注意和借鏡;本文將就美國國會此次完成立法的遊說公開法中所出現之動要變革,作一簡要之介紹興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