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律上文字的精確具有重要性,不僅影響權利義務的關係,甚至影響有罪無罪的的認定。而我國規定中多有「特別規定」一詞,其意義為何?若無法特定何謂「特別規定」,就語意學來看即有邏輯上的謬誤,也容易產生誤解。對於我國刑法關於過失行為的規範、未遂犯的規定,本文藉由立法技術以及整體法學用語來批判「特別規定」一詞使用上的錯誤;而本文提出以「明文規定」代之。最後,對於語意學和邏輯上的思考在法律用詞上是否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本文認為不可僅以習慣或先入為主的觀念思考,必須跳脫出盲目信賴的窠臼,方能有周全的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