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合會在民法修正前並無明文規定,故本文針對合會之意義、類型、法律性質、適法性及其效力逐一探討,並同時檢討民法債編修正草案關於合會一節之規定。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修正草案第十九節之一就合會之定義、會首及會員之資格及權利義務、要式性、會款交付及合會不能繼續之處理等問題皆有所規定,惟仍有缺漏。如草案第七九條之一第一項雖就合會之意義有所規定,並區分為團體性合會及個別性合會,二者成立方式及效力皆有所差異,但自該條以下之條文內容觀之,並未就其二者之效力分別規定,理論上似未一貫。且草案第七九條之三就合會契約要式性設有擬制規定,易使要式性之立法徒成具文。(民法債篇修正草案於民國八十八年已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