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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0609 (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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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言未經具結之證據能力
作者
月旦法學教室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乃是我國證據排除法則規定之一。依此,若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於偵查中檢察官前所為,依規定應具結,否則其證言應無證據能力。此時,該證言於審判外為之,亦為傳聞證據,依民國九十二年新增訂之刑訴法第一五九條規定應排除之,唯是否得因符合刑訴法第一五九條之一至之五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取得證據能力,即為本判決所欲釐清的爭點。"
起訖頁
101-103
關鍵詞
具結
、
傳聞法則
、
證據排除法則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09 (4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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