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通訊監察係政府機關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或維持社會秩序,依法律授權截取他人通訊內容的強制處分。與搜索、扣押相較,因通訊監察係對於尚未存在之對話,預測其可能關於特定犯罪而予以監察,且監聽電話之線路除了係提供被告使用之外,無關之第三人也可能使用,由於監聽內容及交談對象有不確定性、實施過程對受監察人有不透明性及實施期間較長,致使通訊監察較搜索或扣押更具有不當侵害國民秘密通訊及隱私權之危險,因此,以通訊監察作為偵查之手段時,應踐行更為嚴格之正當程序,如此才能避免通訊監察不當,致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