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檢察官是否應擁有羈押權限向來素有爭議,有主張因檢察官具司法官性質且為了有效打擊犯罪,而認檢察官應享有羈押權限。亦有主張因檢察官受行政權指揮,且於武器平等而認不應享有羈押權限。不過這涉及憲法問題而非單純政策問題,由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的文義解釋和論理解釋基本上已可導出檢察官不應享有羈押權限,從釋字三八四號所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原則更強化了檢察官羈押權違憲的論證。至於檢察官無羈押權可能會影響訴追的部分,則應另自刑事訴訟法整體檢討修正之。(附註:釋字三九二號解釋和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已將羈押權限回歸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