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關於大法官解釋之效力,現行大法官法上並無明文,而係透過實務釋字予以闡釋(釋一七七、一八五、一八八等)。而大法官解釋之一般拘束力,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有經典說明,謂本院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依此大法官解釋因而取得一般拘束力,所有的機關、法院、人民等均受其拘束。新修正之憲法訴訟法草案第三二條:「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法院、各機關、地方自治團體、人民、法人及政黨之效力,法院、各機關、地方自治團體處理有關事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並負有採取必要措施以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即係依此意旨而為立法。但所引發的問題卻是,大法官的解釋是否確實完全拘束立法者,以及大法官本身?就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之說明似應為肯定,然學理上仍有諸多探究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