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係針對偵查中強制處分之決定應由何角色為之,以及相關概念之釐清。本文認為,就強制處分之本質而言,不應稱強制處分「權」,而應稱為強制處分「行為」,亦即強制處分非權力行為,而是「阻卻違法」的行為。而對人的強制處分(拘提、逮捕、羈押等)須具備下列前提要件方可實施:須有法定理由、階段區分容許原則、羈押之目的並非偵查之目的、正負面理由對抗競爭。又偵查中強制處分(以羈押為例)審理、決定的程序應如何踐行,必須採言詞、羈押理由的具體陳述、爭議(訴訟式)等程序,而由中立、超然的機關(角色)審理決定(羈押審查法官或羈押審查委員會),如此方足以保障人民權利。 |